承运条件

承运条件

第1条 本条件中特定表述的含义

1.1   阅读本条件内容时,请注意:

"我公司", "我方" "我司" 和 "我们" 指斯里兰卡航空有限公司。

"", "您方" "贵方" 指根据机票在飞机上承运或待承运的任何人员(机组人员除外)。(另见 "乘客" 定义)。

约定经停地点 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机票列出或时刻表显示的路线约定停留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 指识别特定航空公司的两个或三个字符。

授权代理人 指由我公司指定代表我公司销售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

行李 指乘客出行时随身携带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运单 指机票中托运行李相关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 指仅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文件。

承运商 指除我公司之外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码见机票或联程机票。

托运行李 指我公司保管并签发行李托运单的行李。

值机截止时间 指航空公司规定的必须完成登机手续并领取登机牌的时限。

合同条件 指包含在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或随其共同交付的声明,此类声明确定为包含相关承运条件和公告。

联程机票 指向您签发的与其他机票相关的机票,共同构成一份承运合同。

《公约》指以下任何一项适用文书:

  •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 经蒙特利尔第1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修正的《华沙公约》;
  • 在海牙经蒙特利尔第2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修正的《华沙公约》;
  • 在海牙经蒙特利尔第4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修正的《华沙公约》;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年);
  • 《蒙特利尔公约》(1999)

票券 指纸质航班票券和电子票券,每种票券指定乘客有权乘坐票券上标识的特定航班。

损失 因我方提供运输或其他附带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包括乘客死亡、受伤或人身伤害、行李丢失、部分丢失、被盗或其他损坏。

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七天;但就通知而言,发出通知之日不计在内;同时进一步规定,确定机票有效期时,机票签发之日或航班开始之日不计在内。

电子票券 指保存在我公司数据库中的电子航班票券或其他价值文件。

电子机票 指由我公司或我公司代表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票券和登机文件(如适用)。

航班票券 指带有“经停地点”标记的机票部分,或如果是电子机票,指显示您有权乘坐特定地点的电子票券。

不可抗力 指超出您控制范围的不寻常和不可预见事件,即使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其后果也无法避免。

行程单/收据 指由我公司或我公司代表向电子机票乘客签发的包含乘客姓名、航班信息和公告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乘客 乘客指根据机票通过飞机承运或待承运的任何人员(机组人员除外)。(另见 "", "您方" 和 "贵方" 定义)。

乘客票券乘客收据 指由我公司或我公司代表签发的部分机票,带有此标记并最终由您保留。

特别提款权 是一种国际记账单位,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几种主要货币的价值定义。特别提款权的货币价值会波动,并在每个银行日重新计算。相关价值为大多数商业银行家所熟知,并在主要金融期刊上定期报道。

中途停留 指旅途中的预定站点,是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一个站点。

费率 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运输条件,如要求,已向相关当局备案。

机票 指名为“客票和行李托运单”的文件或电子机票,在每种情况下均由我公司或我公司代表签发,包括合同条件、公告和票券。

非托运行李 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2条 适用性

2.1   概述

除第2.2条和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我公司承运条件仅适用于对您负有法律责任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机业务

如果根据包机协议承运,相关承运条件仅适用于通过引用或其他方式纳入包机协议或机票的情况。

2.3   代码共享

我公司可能与其他运营商就某些服务达成协议,称为“代码共享”。指即使您预定了我公司机票,并持有以我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为承运人的机票,也可以由另一承运人承运。如果适用此协议,我公司将在预订时告知您飞机承运商。

对于往返美国机场的代码共享航班,美国机场的任何长时间停机坪延误将由相关代码共享航班运营商长时间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Contingency Plan for Lengthy Tarmac Delays)管理。了解我公司代码共享合作伙伴长时间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信息,请直接联系代码共享合作伙伴或访问其网站。

2.4   首要法律

除非相关承运条件与我公司费率表或适用法律不一致,否则应以此类费率表或法律为准。

如果本承运条件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5   条件大于规定

除非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否则如果本承运条件与我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其他特定标的处理规定不一致,应以本承运条件为准。


第3条 机票

3.1   般条款

3.1.1   我公司只为机票上注明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可能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

3.1.2   除非当地适用法律规定,否则机票不可转让。

3.1.3   部分机票以折扣价出售,可能无法部分或全额退款。请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您可能还希望确保自己有适当的保险,应对机票被迫取消的情况。

3.1.4   如您持有上文3.1.3所述完全未使用的机票,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出行,只需及时通知我公司并提供不可抗力相关证据,我公司将向您提供不可退还票价抵免,供在我公司未来出行使用,但须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

3.1.5   机票在任何时候均是并始终是签发承运人的财产。

3.1.6   除电子机票外,除非出示载有该航班优惠券及所有其他未使用航班优惠券和乘客优惠券的有效机票,否则您无权乘坐该航班。此外,如果出示机票有残缺或被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以外人员改动,则无权乘坐该航班。如使用电子机票,除非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以个人名义正式签发有效电子机票,否则无权乘坐该航班。

3.1.7   如遗失或损坏机票(或部分机票),或未出示载有乘客优惠券及所有未使用航班优惠券的机票,我公司将应您的要求签发一张新机票取代该机票(或部分机票),但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当时已正式签发相关航班有效机票,同时需要签署协议,补偿我方或其他承运人因误用机票而必然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最高不超过原机票价值。对于因我公司自身疏忽造成的任何此类损失,则不需要赔偿。签发承运人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费,除非丢失或损坏由于签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造成。

3.1.8   如果无法出示此类证据或未签署此类协议,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可能会要求您支付更换机票的全额票价,如果原签发承运人确信丢失或损坏的机票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则可予退款。如果您在原机票有效期届满前找到原机票,并将其交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届时可处理上述退款。

3.1.9   机票属于有价商品,请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避免遗失、被盗、损坏或残缺。

3.2   有效期

3.2.1   除非机票、相关条件或适用费率另有规定(可能会限制机票有效性,这种情况下会在机票上显示限制),否则机票有效期为:(a)自出票日期起一年;或(b)首次出行发生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即首次出行之日起一年内。

3.2.2   如果因我公司无法根据您的预订提供舱位而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出行,则该机票的有效期将延长至我公司能够根据适用费率相关条件确认预订为止,或者您有权根据第10条获得退款。

3.2.3   如您在出行日期开始后因病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出行,我公司可(在适用费率相关条件限制下)将机票有效期延长至您适合出行之日或该日期后我公司的第一次航班,自出行恢复之日已支付票价舱位可用之日计算。相关疾病必须出具医疗证明,我公司可能会要求医疗官签字。如机票中仍有剩余航班优惠券,或使用电子机票电子优惠券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机票有效期可自该证明所示日期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将同时延长您其他直系陪同亲属机票的有效期。

3.2.4   如乘客在途中死亡,随行人员机票可予改签,取消最低停留时间或延长有效期。如已开始出行的乘客直系亲属死亡,该乘客及其陪同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同样可以改签。任何此类改签应在收到有效死亡证明后进行,任何此类有效期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45)天。

3.3   优惠券顺序和使用

3.3.1   您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载明的从出发地经任何约定经停地至最终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您所支付的费用以我公司费率表为准,为机票上显示的交通费用。是我公司与您签订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未按照机票上规定的顺序使用所有优惠券,机票将不予兑现并失去有效性。

3.3.2   如果您希望更改交通工具,必须提前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将计算您的新交通工具费用,您可以选择接受新价格或保留已购票原交通工具。如果您因不可抗力需要更改交通方式,必须尽快联系我公司,我方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到下一个中途经停地或最终目的地,而不会重新计算票价。

3.3.3   如果您未经我公司同意更改交通工具,我方将根据您的实际出行评估正确价格。您必须支付已付价格与适用于修改后运输总价格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新价格更低,我方将退还您差价,否则未使用的优惠券将失去价值。

3.3.4   请注意,虽然某些类型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变动,但有些类型可能导致价格上涨,如变更出发地点(例如未乘坐第一段航班)或出行方向。许多特价机票仅在机票上显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不得变更,或仅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方可生效。

3.3.5   您机票中包含的每张航班优惠券均可用于预订座位日期和航班服务等级相关运输。如果最初出票时没有指定预订,稍后可能会根据我公司费率和所需航班空位情况预订空位。

3.4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我公司在机票上显示的名称可能会缩写为我航空公司代码或其他名称。公司地址:#22-01 East Tower, World Trade Centre, Echelon Square, Colombo 1, Sri Lanka。了解更多联系方式详情,请查看我公司时刻表。


第4条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

4.1   票价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票价仅适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和城镇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您的票价将根据机票上显示的特定日期和付款日期生效费率计算。如果您更改行程、出行日期或其他交通方式,可能会影响待支付费用。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上文3.3.2至3.3.4。

4.2   税费、费用、收费及附加费

政府或其他机构或机场运营商征收的适用税费、费用和收费应由您承担。在您购买机票时,我们会告知您票价中不包含的税费、费用和收费,其中大部分费用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显示。航空出行税费、费用和收费随时变化,可以在出票之日后征收。如果机票上显示的税费、费用或收费增加,您将有义务支付。同样,如果在出票后需征收新税费、费用或收费,您将有义务支付。同样,如果您在出票时支付的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被取消或减少,对您不再适用或者应付金额减少,您将有权要求退款。虽然票价在出票和付款后不会上涨,但我公司保留收取附加费的权利,用于应对任何特殊事件或情况导致的费用增加。

4.3   货币

除非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人在付款时或付款前指定其他货币(例如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否则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应以出票国货币支付。我公司可酌情接受其他货币付款


第5条 预订

5.1   预订要求

5.1.1   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我方将根据要求向您提供预订书面确认函。

5.1.2   某些票价设置了限制或排除改签或取消预订权利的条件。

5.2   售票时限

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我方将根据要求向您提供预订书面确认函。

5.3   公平处理公告

5.4   我公司尊重您的隐私,并致力于保护您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我公司隐私政策介绍了您的隐私权以及法律保护途径。包括如何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公司隐私政策见公司网站 www.srilankan.com/en_uk/corporate/privacy-policy ,建议您阅读该政策,了解您的权利以及我公司对您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座位

我们将尽力满足提前选座要求。但不能保证任何特定座位。即使是在登机后,我公司仍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可能出于操作、安全或安保原因具有必要性。

5.5   预订重新确认

5.5.1   续程或往返预订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再次确认。如需再次确认,我方会发出通知以及确认位置。如需确认而您未再次确认,我方可能会取消您的续程或往返预订。但是,如果您告知我们您仍然希望出行,并且航班上有空位,我们将恢复您的预订,为您提供运输服务。如果航班上没有空位,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将您运送到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

5.5.2   请检查行程相关任何其他承运人的再次确认要求。如果需要,您必须与机票上显示有问题航班代码的承运人再次确认。

5.6   续程预订取消

请注意,如果您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而未出现在任何航班上,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返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公司,我们将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不取消您随后的航班预订。


第6条 值机和登机

6.1   各机场值机截止时间各不相同,建议您了解并遵守相关值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根据截止时间留出充足的值机时间,会让出行更加顺利。如果您未遵守指定值机截止时间,我公司保留取消您预订的权利。我公司航班的登机截止时间见时刻表,也可以通过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获取。我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柜台通常在起飞前3小时开放,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您应该至少在此时间内(即起飞前3小时)到我公司值机柜台登记。我公司所有值机柜台在起飞前1小时关闭。

6.2   如果您未在起飞前至少30分钟到登机口登机,将不予保留航班。

6.3   因您未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方概不负责。

6.4   了解您的权利和我公司使用您个人数据相关信息,请参阅我公司隐私政策。


第7条 拒绝和限制承运

7.1   拒绝承运权

在合理行使我公司酌处权的情况下,如果我方已向您书面通知不会在该通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向您提供航班,我方可能会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权获得退款。如果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者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以下情况,我方也可能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7.1.1   为遵守任何适用政府法律、条例或命令,此操作具有必要性;

7.1.2   为遵守任何适用政府法律、条例或命令,此操作具有必要性;

7.1.3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因酗酒或吸毒造成的损害)对您本人、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构成危害或风险;

7.1.4   航班满员,而您未预留空位;

7.1.5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1.6   您未支付适用票价、税费、费用或收费;

7.1.7   未携带有效旅行证件,试图进入可能过境的国家/地区,或未携带用于进入该国家/地区的有效旅行证件,在飞行过程中销毁旅行证件,或在收到出行证件后拒绝按要求向机组人员出示;

7.1.8   您出示的机票为非法购得、从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实体购买、或已挂失或被盗、伪造或无法证明您为机票所示人士;

7.1.9   未能遵守上文第3.3条所载优惠券顺序及使用相关规定,或所出示机票并非由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任何方式签发或改签,或该机票残缺不全;

7.1.10  未能遵守我方安全或安保相关指示;

7.1.11  曾犯有上文第7.1.5条至第7.1.10条所述其中一项作为或不作为,而我方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犯;

7.1.12  如果我方有理由相信,为遵守起飞、飞越和/或飞入的任何国家/地区施加的任何出行限制、边境关闭、飞行禁运和/或其他限制,有必要拒绝承运;

7.2   特别援助

7.2.1   接纳无人陪伴儿童、无行为能力人、孕妇、病人或其他需要特别援助的人员,须事先与我方作出安排。除非特殊援助要求在我方接受后发生不利变化,否则在售票时向我方告知任何特殊要求并被我方接受的残障乘客,随后不得以此类残障或特殊要求为由被拒绝承运。

7.2.2   如果您乘飞机往返美国,可能适用不同的地方规则。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国适用出行规则更多相关信息。

7.2.3   科伦坡机场提供特殊援助轮椅,费用为1500.00斯里兰卡卢比。仅可在交通收银台付款。请联系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地勤人员。

7.3   飞行体能

7.3.1   如果您被告知只有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方适合飞行,则您有责任确保遵守所有相关预防措施,并能够按照承运条件要求出示证明适合飞行的书面证据。

7.3.2   如果对您是否适合飞行有疑问,我公司可以拒绝承运,除非您:

(a)   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内向我方出示由合格医生出具的医疗报告,证明您的健康状况适合乘坐所有计划航班,报告注明日期须在航班起飞前10天之内,或

(b)   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内向我方出示填妥的诊断证明(MEDIF),由我方确认我方有能力为您提供承运服务,或

(c)   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向我方出示填妥的常旅客医护卡(FREMEC),由我方确认我方能够为您提供承运服务。

7.3.3   如果我方认为您可能患有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疾病,则需要在登机前至少48小时(或我方全权酌情决定的较短时间)内获得我方医疗部门的飞行许可;

(a)   患有较强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或

(b)   可能引致或诱发可能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权益及舒适性的异常行为或身体状况,或

(c)   对飞行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或

(d)   可能导致该航班改道或计划外停留,或

(e)   在飞行期间可能需要医疗照顾和/或特殊设备以维持健康,或

(f)    在飞行过程中可能加重病情。

7.3.4   如果您乘飞机往返美国,可能适用不同的地方规则。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国适用出行规则更多相关信息。


第8条 行李

8.1   免费行李限额

根据我公司条件和限制,您可以免费携带某些行李,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可应要求提供相关条件和限制。

8.2   超重行李

您需要支付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运费。我方可应要求提供相关价格。

8.3   不能作为行李的物品

8.3.1   行李不得包括:

(a)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安全空运危险货物技术指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空运协会)危险货物规例》及本公司规例所指明的物品(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进一步索取资料);

(b)   任何国家和地区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空运的物品;

(c)   因危险、不安全或因其重量、尺寸、形状或特性等原因,或考虑到所使用机型因素易损或易腐,被我公司合理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不可接受物品相关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3.2   除狩猎和运动目的外,禁止将枪支弹药作为行李携带狩猎和运动用枪支弹药可作为行李托运。枪支必须卸下保险栓,并妥善包装。弹药运输须遵守第8.3.1(a)条中规定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条例。

8.3.3   不构成第8.1条所定义行李的物品:

(a)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

(b)   任何国家和地区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空运的物品。

(c)   承运人认为因其重量、尺寸或特性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尖锐物品/物体和/或重量超过5公斤未妥善包装的任何不规则金属物体。

(d)   除狗、猫、家养鸟类和其他宠物外,活体动物应根据承运人规定运输。

(e)   狩猎和运动用以外的枪支弹药。

(f)    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金属、银器、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或样品。

(g)   古董火器、剑、刀等类似武器可由我方酌情接受托运,但不允许带入飞机客舱。

8.3.4   托运行李不得包括金钱、珠宝、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装置、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本。

8.3.5   如果您的行李中包含8.3.1、8.3.2和8.3.4中提及的任何违禁物品,我方对此类物品的任何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8.4   拒绝承运权

8.4.1   根据第8.3.2条及第8.3.3条规定,我公司拒绝将第8.3条所述物品作为行李运输,一经发现,可能拒绝进一步运输任何此类物品。

8.4.2   我公司可拒绝将合理认为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安全、操作原因、其他乘客舒适性而不适合运输的任何物品作为行李。不可接受物品相关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4.3   除非我公司合理认为行李已妥善安全地包装在合适的集装箱中,否则可以拒绝承运行李。不可接受包装和容器相关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5   搜查权

出于安全考虑,我公司可能会要求您允许对您进行人身搜查和扫描,并对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扫描或x光检查。如果您不在场,可能会确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含有第8.3.1条中所述任何物品或未按照第8.3.2条或第8.3.3条向我方出示的任何枪支弹药或武器。如果您不愿意遵守此类要求,我方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者x光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坏,除非因我方过错或疏忽造成,否则对此类损坏概不负责。

8.6   托运行李

8.6.1   在您将希望托运的行李交付给我方后,我方将保管您的每件托运行李,并签发行李识别标签。

8.6.2   托运行李必须贴上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

8.6.3   除非我公司出于安全、安保或操作原因决定将托运行李交由其他航班运送,否则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搭乘同一班飞机。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由随后航班携带,我方将尽力交付,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到场清关。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我公司可能会规定您携带上飞机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如果没有规定,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必须放在前座下方或机舱内的封闭储物格中。如果您的行李无法以这种方式存放、超重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则必须根据8.2条和第8.3条进行托运。

8.7.2   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精密乐器)以及不符合上述第8.7.1条规定的物品,只有在您事先通知我方并获得我方许可后,方可在客舱内运输。此项服务可能需要单独付费。

8.7.3   允许乘客免费携带的行李:商务舱——2件随身行李,尺寸不超过18英寸x14英寸x8英寸(46x36x20厘米)的衣物袋或旅行袋,每件重量不超过7千克或二者任意组合。经济舱——1件随身行李,尺寸不超过18英寸x14英寸x8英寸(46x36x20厘米),重量不超过7千克。除上述非托运行李外,允许自由携带以下物品;

  • 一台笔记本电脑
  • 一个女士手提包、钱包或皮夹
  • 一件大衣、外套或一条毛毯
  • 一把伞或一根手杖
  • 一架小型照相机和/或一副双筒望远镜
  • 一件随身行李包,尺寸:22英寸x15英寸x8英寸(55x38x20厘米),内装婴儿在飞行途中食用的食物、婴儿洗漱用品和尿布等一次性用品,重量不超过11磅(5公斤)
  • 一个婴儿携带篮或完全可折叠的婴儿车/手推车(仅可在客舱有空间的情况下携带。如没有空间,则需要托运)。

随身行李限制对于最大限度地降低乘客和机组人员受伤的风险极其重要。因此,不符合登机口随身行李称重要求的随身行李需在登机口取回。

8.8   代码共享航班行李政策

代码共享航班是与您的斯里兰卡航空公司航班在同一张机票上的航班,但由另一家航空公司运营,标有“UL”航班号。相关航空公司行李限额可能与斯里兰卡航空公司不同。了解随身行李限额或费用相关信息,请参考相关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以下是我公司代码共享合作伙伴

8.9   托运行李领取和交付

8.9.1   根据第8.6.3条规定,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或中途经停地后必须立即领取。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我方可能会收取保管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在到达后三(3)个月内未被认领,我方可以自行处理,而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8.9.2   只有行李托运人和行李识别标签持有人有权交付托运行李。

8.9.3   如托运行李领取人无法出示行李托运单并通过行李识别标签识别行李,须出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对行李的权利,并签署免责与赔偿表。

8.10   动物

如果我公司同意您携带动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8.10.1  必须确保狗、猫、家禽和其他宠物等动物已妥善装箱,并附有有效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证和入境或过境国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则不予承运。此类运输可能受到我公司附加条件的限制,可应要求提供相关条件内容。

8.10.2  如将动物连同其容器及食物视为行李,则不包含在您的免费行李限额之内,而是构成超重行李,须按适用费率付款。

8.10.3  除正常免费行李限额外,陪同残障乘客的导盲犬可免费携带,但须符合我公司规定条件,可应要求提供相关条件内容。

8.10.4  如果承运未遵守本公约责任规则,除非我公司出现疏忽,否则对承运动物的伤害或损失、疾病或死亡概不负责。

8.10.5  不具备所有必要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的任何此类动物无法进入或通过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动物携带者必须赔偿我公司因此合理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

8.10.6  如果您乘飞机往返美国,可能适用不同的当地规则。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国出行规则相关更多信息。

斯里兰卡航空所有飞机均不适合携带活体动物,请在预订时咨询您的票务代理。


第9条 航班时刻表、延误、取消

9.1   时刻表

9.1.1   时刻表所示航班时间在公布日期与实际出行日期可能有所变动。我公司不向您保证时间,亦不构成您与我方签订合同的一部分。

9.1.2   在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公司会通知您自该时间起生效的预定航班时间,您的机票上将会显示该时间。向您出票后,我方可能需要更改预定航班时间。如果您提供了联系信息,我方将尽力通知您任何此类变更。如果在您购买机票后,我方对预定航班时间进行您无法接受的重大更改,并且我方无法为您预订可接受的替代航班,您将有权根据第10.2条获得退款。

9.2   取消、改道、延误等

9.2.1   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和您的行李延误。在执行相关措施的过程中,为防止航班取消,我方可能会在特殊情况下安排由替代承运商和/或飞机代表我方运营航班。

9.2.2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我方取消航班、未能按照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经停目的地停留、或导致您错过已预留舱位的转接航班,我方将根据您的选择提供以下方案:

(a)   安排您尽早搭乘我公司其他定期航班,该航班舱位不收取额外费用,并可在必要时延长您的机票有效期;或

(b)   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我公司服务或其他承运人服务,或通过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和运输类别,免费将您重新运送至机票所示目的地。如果修改后的航线票价和费用低于您支付的费用,我方将退还差价;或

(c)   按照第10.2条规定进行退款;或

(d)   在您符合相同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和/或我公司拒绝登机补偿政策(如果适用,可应要求提供副本)。

9.2.3   在发生第9.2.2条所列任何事项时,除非《公约》另有规定,否则第9.2.2(a)条至第9.2.2(d)条所列方案是您可用的唯一排他性补救措施,我方对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9.3   拒绝登机补偿

如果我公司无法提供之前预订的舱位,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拒绝登机赔偿政策向被拒绝登机乘客提供赔偿。如有要求,可提供我公司拒绝登机赔偿政策。


第10条 退款

10.1 我公司将根据适用票价规则或费率退还机票或任何未使用部分,详情如下:

10.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公司有权在出示令人满意的付款证明后向机票所示人员或已支付机票费用的人员退款。

10.1.2 如已由机票所示乘客以外的人员付款,而机票上显示有退款限制,我公司将只向机票付款人员或其订单退款。

10.1.3 除遗失机票外,只有在向我公司交出机票和所有未使用机票优惠券后,我公司方可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我公司取消航班、未能按计划合理安排航班、未能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降低您的舱位等级或导致您错过预订转接航班,则退款金额为:

(a)    如该机票任何部分未被使用,则须支付相当于已付票价的金额;

(b)    如该机票已部分使用,则为不低于已付票价与已使用机票地点之间适用票价的差额。

(c)    如果您的舱位等级被降级,退款将是为降级部分已付票价与适用于该部分实际舱位等级票价的差额。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您因第10.2条所述以外的原因有权获得机票退款,则退款金额应为(在遵守第3.1.3条的情况下):

(a)   如机票的任何部分未使用,则须支付相当于已付票价减去任何合理服务费或取消费的金额;

(b)   如机票已部分使用,则为已付票价与已使用机票地点之间适用票价的差额,并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用。

10.4 机票遗失退票

10.4.1 如遗失机票或部分机票,在向我公司提供令人信服的遗失证明并缴纳合理的行政费用后,我公司会在机票有效期届满后尽快退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遗失机票或其部分未使用、先前未退还或改签(除非由第三方或向第三方使用、由于我公司自身疏忽造成退还或改签)。

(b)   退款接受人承诺,如发生欺诈和/或丢失的机票或部分机票被第三方使用,将以我公司可能规定的形式偿还退款金额(除非由于我公司自身疏忽造成第三方欺诈或使用)。

(c)   如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代理人遗失机票或部分机票,由我公司承担损失。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5.1 如在原机票签发日期起一年内未提出退款申请,我公司将不予退款。

10.5.2 如在机票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我公司可拒绝退款。

10.5.3 对于向我公司或政府官员出示的机票,如作为离开该国家/地区意图的证据,则我公司可能会拒绝退款。除非您向我公司有力证明您获准留在该国家/地区,或者您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家/地区。

10.6 货币

我公司保留以相同支付方式和货币退款的权利。

10.7 退票方

自愿退票只能由最初出票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获得授权)进行


第11条 机上行为

11.1 概述

如果我公司合理认为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其职责,或未能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饮酒或吸毒相关指示,或您的行为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我公司可以采取我方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继续,包括管制措施。我方可能会随时要求您下机并拒绝继续承运,并可能会因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对您提起诉讼。

11.2 备降费用支付

如果我公司针对您在第11.1条所述行为行使合理酌处权,决定将飞机改道要求您下机,因改道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由您承担。


第12条 额外服务安排

12.1 如果我公司安排任何第三方为您提供除空运以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公司签发第三方运输或服务(空运以外)相关机票或凭证(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我公司仅以您的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务。适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

12.2 如果我公司还向您提供地面运输,此类运输可能适用其他条件。如有要求,可以提供相关条件。


第13条 行政手续

13.1 出行证件

13.1.1 您需要负责获得所有必要的出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您出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的所有法律、条例、命令、需求和出行要求。

13.1.2 对于乘客因未能取得相关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例、命令、需求、规定、规则或指示而引发的后果,我公司概不负责。

13.1.3 在出行前和/或出行途中,您必须/可能需要出示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其他要求所规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允许我公司获取和保留相关文件副本。如果您未遵守相关要求,或者您的出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我公司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3.2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地区,则需要支付相关政府对我公司征收的任何罚款或费用,以及您从该国家/地区离开的交通费用。对于因拒绝入境而收取的机票费用,我公司不予退还。

13.3 罚款、滞留费用等由乘客承担

如果我公司因您未遵守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需求或其他出行要求或未能出示所需文件而需要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产生任何支出,您应根据要求向我公司偿还由此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由此产生的支出。我公司可以将机票上任何未使用的承运价值或我公司所持您的任何资金用于此类支付或支出。

13.4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您应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进行的行李检查。如您在此类检查过程中或因未能遵守相关要求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 安全检查

您应接受政府、机场官员、承运人或我公司进行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14条 连续承运人

就本公约而言,由我公司和其他承运人根据机票或联票进行的运输视为一项单一业务。


第15条 损害赔偿责任

15.1 适用性

在您出行过程中涉及的每个承运人责任由其自身运输条件决定。我公司的责任条款如下: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公约》所定义的国际运输受本《公约》赔偿责任规则的约束。

15.2 乘客伤亡

15.2.1 我公司对乘客在事故中因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伤害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任何经济限额限制,无论相关限额是否由法律、公约或合同规定。

15.2.2 如损害总额不超过相当于128,821特别提款权,我公司不会通过证明我公司和我公司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证明我公司或我公司代理人不可能采取相关措施以排除或限制自身责任。

15.2.3 尽管有第15.3.2条的规定,如果我公司证明损害由伤亡乘客的疏忽造成或促成,我公司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

15.2.4 我公司将在任何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身份确定后十五天,根据所遭受的困难程度支付满足眼前经济所需的预付款。

15.2.5 在不影响第15.3.4条的情况下,如乘客死亡,预付款不得低于相当于每位乘客15,000特别提款权的金额。

15.2.6 预付款不构成对赔偿责任的确认,并可抵消随后根据我方赔偿责任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不可退还,除非第15.2.3条所述情况或随后证明预付款接收人因疏忽造成或促成损害,或不属于有权获得赔偿人员。

15.2.7 我公司对因您身体状况或病情恶化而导致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概不负责。

15.3 行李

15.3.1 我公司不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坏由我公司疏忽造成。

15.3.2 除故意造成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外,我公司对托运行李损坏的赔偿责任应按照《公约》规定加以限制,但如果根据适用法律适用其他赔偿责任限额,则应适用相关限额。如果行李托运单未记录您的托运行李重量,则假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相关舱位等级适用的免费行李限制。

15.3.3 我公司对您行李的任何损坏概不负责。如您的行李对他人或财产(包括我公司财产)造成任何损坏,应由您承担责任。

15.3.4 如根据第8.3条规定不允许放在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损坏,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等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

15.4 概述

15.4.1 如果我公司签发机票或由其他承运人托运行李,我公司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但您可以向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提出托运行李索赔。

15.4.2 因我公司遵守或您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我公司概不负责。

15.4.3 除非本承输条件或适用法律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我公司仅对已证实损失的可恢复补偿性损害赔偿负责。

15.4.4 运输合同,包括相关运输条件和责任排除或限制,适用于我公司授权代理人、服务人员、员工和代表,其适用范围与本合同适用于我公司的范围相同。可向我公司及相关授权代理、员工、代表及人员补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公司自身负债金额(如有)。

15.4.5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本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我方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

15.4.6 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我公司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对任何公共社会保险机构或任何有责任支付或已支付赔偿者就乘客伤亡或其他身体伤害所承担责任的任何排除、限制或任何抗辩。


第16条 索赔和诉讼时效

16.1 索赔公告

16.1.1 除非您方另有证明,否则行李托运人在交付行李时接受而无投诉,即足以证明行李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无损地交付。/p>

16.1.2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则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通知我公司,最迟不得超过收到行李后七(7)天内。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则须在行李交由您处理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公司。此类相关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16.2 诉讼时效

如果在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预定抵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任何损害赔偿权即告失效。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由案件审理法院依法确定。


第17条 其他条件

17.1 您或您的行李运输亦根据适用于我公司或我公司采用的若干其他规例及条件提供。相关规定和条件会不时修订,请务必关注。其他重点内容包括:

17.1.1 承运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孕妇和患病乘客,

17.1.2 限制使用电子装置和物品;

17.1.3 机上饮酒消费;

17.1.4 拒绝登机补偿政策。我公司可应要求提供相关事项规定;以及

17.1.5 机场对液体、气雾剂和凝胶运输的某些限制。


第18条 解释

18.1 本承运输条件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用于解释文本内容。

18.2 斯里兰卡航空公司指定代码——UL。


第19条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

加拿大乘客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可为往返加拿大的乘客提供额外保护。适用于“加拿大往返和加拿大境内航班,包括转机航班”。如果乘客行程涉及加拿大境外两点之间的航班,并与加拿大往返航班相连,《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是否适用将取决于票价类型和该航班运营航空公司。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法律效力分为两个阶段——最初义务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涉及关键信息沟通、拒绝登机、停机坪延误、行李和乐器运输),其余义务于2019年12月15日生效。


标准公告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者您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两个小时,或者您的行李丢失或损坏,则可能有权根据《航空乘客保护条例》获得一定标准的待遇和赔偿。了解更多乘客权利相关信息,请联系您的航空公司或访问加拿大运输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网站。


Si l'embarquement vous est refusé ou si vos bagages sont perdus ou endommagés, vous pourriez avoir droit au titre du Règlement sur la protection des passagers aériens a certains avantages au titre des normes de traitement applicables et a une indemnité. Pour de plus amples renseignements sur vos droits, veuillez communiquer avec votre transporteur aérien ou visiter le site Web de l'Office des transports du Canada.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自己的权利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根据《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提出投诉,请联系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如果您对斯里兰卡航空公司的投诉解决方案不满意,也可以向加拿大运输署投诉。


斯里兰卡航空公司承运条件

https://www.srilankan.com/en_uk/corporate/conditions-of-carriage-for-passengers-and-baggage

联系斯里兰卡航空公司 – customer@srilankan.com

《航空乘客保护条例》(SOR 2019/50)见以下链接。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9/2019-05-29/html/sor-dors150-eng.html

加拿大运输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 - https://www.canada.ca/en/transportation-agency.html


拒绝登机

有时乘客预定了我公司航班座位,但在未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决定不出行。我公司密切监控航班预订情况,会考虑可能不会登机的乘客确定各航班可销售机票数量。我公司有几次因操作不当造成超额预订。如出现超额预订,我公司会在非自愿拒绝登机之前主动询问所有乘客是否愿意放弃座位,换取自愿赔偿。我公司将书面确认各项权益。以下乘客将在最后被拒绝登机:

  •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 残障乘客及其辅助人员
  • 共同出行的家庭成员
  • 先前因同一张机票被拒绝登机的乘客

除非出于安全、安保或健康原因,否则我公司也不会要求已登机乘客离开。

其他权利可能包括承运人为您安排替代出行、向您传达信息、为您提供便利设施、为您提供机票退款以及为给您造成的不便提供赔偿。

如拒绝登机,我公司可能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向您赔偿:

  • 如果乘客航班到达原始机票目的地的时间延误不到6小时,赔偿金额为900加元;
  • 如果乘客航班到达原始机票目的地的时间延误6小时或以上但不到9小时,赔偿金额为1800加元;和
  • 如果乘客航班到达原始机票目的地的时间延误9小时或以上,赔偿金额为2,400加元。

延误和取消

如果航班延误或取消,我公司将向您发出通知:

  1. 延误/取消原因;
  2. 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的照顾和补偿;和
  3. 针对我公司的追索权,包括您向加拿大运输署(CTA)申诉的选择权。

我公司将尽快向您传达最新航班状态信息。如果出现延误,我公司还将每30分钟更新一次状态,直到设定新的出发时间或做出新的出行安排。

我公司在照顾和赔偿方面的义务取决于航班中断原因。

  • 如果延迟/取消原因在我公司控制范围内,并且与安全无关,我公司将提供照顾和赔偿,并为您重新预订航班继续出行或退款。
  • 如果延迟/取消原因在我公司控制范围内,并且与安全相关,我公司将提供照顾并为您重新预订航班继续出行或退款。
  • 如果延迟/取消原因超出我公司控制范围,我方义务只是为您重新预订航班继续出行。

超出我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包括:

  • 使飞行无法安全运行的天气条件或自然灾害;
  • 空中交通管制指示;
  • 机场运营问题;
  • 医疗急救;
  • 安全威胁;
  • 与野生动物相撞;
  • 战争或政治动乱;
  • 非法行为或破坏;
  • 航行通告(定义见加拿大航空条例);
  • 承运人、机场或航空服务提供商等基本服务提供商内部劳资纠纷;
  • 因飞机制造缺陷降低乘客安全性,并被制造商或主管当局发现;或
  • 警察、安全或海关官员请求。

我公司将提供的照顾:

如果我公司未在计划起飞时间前至少12小时通知您航班中断,除非中断超出我公司控制范围,如果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达到两小时,我公司将向您提供:

  • 合理数量的食物和饮料;和
  • 通信手段(如免费Wi-Fi)。

如果您需要通宵等待新航班,我公司将免费提供酒店或类似住宿;并提供往返相关住所的免费交通工具。

我公司将提供以下补偿:

如果我公司提前14天或更短时间通知您航班中断,如果航班中断在控制范围内且与安全无关,我公司将为航班延误和取消带来的不便提供赔偿。赔偿金额取决于您的延误时间,由您机票上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决定。

如果延误时间为:

  • 3到6小时,赔偿金额为400加元;
  • 6到9小时,赔偿金额为700加元;
  • 9小时或以上,赔偿金额为1000加元。

如果您已经根据其他国家/地区的乘客保护条例获得同一事件的赔偿,则根据加拿大法规,您无法获得进一步赔偿。您可在一年内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我公司将在30天内作出响应,寻求付款指示或告知您不予赔偿的原因。

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有权获得的现金赔偿,以及可以提供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您将有权选择赔偿方案。

如果重新预订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或您不再希望出行,您可以选择退款,除退款之外,您还将获得400加元作为不便补偿。


14岁以下儿童座位

我公司将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或登机口为14岁以下儿童安排座位,靠近家长或监护人,不收取额外费用。我公司将为4岁或以下儿童提供相邻座位,对5至14岁的儿童,如果无法提供相邻座位,将安排在同一排,间隔不超过一个座位。如果附近没有座位,我方将寻求乘客自愿换座。


乐器

符合随身行李允许尺寸的乐器(如小长笛或小提琴)可作为随身行李限额的一部分免费运输。

如果乐器(如贝斯或大提琴)无法放进头顶的行李箱,或者超过标准随身行李尺寸或重量,您可以通过我公司全球联络中心提前安排,为乐器购买额外座位,以便在客舱中携带。

您也可以将乐器作为托运行李限额的一部分进行托运,如果超出托运行李限额,可以购买超重行李。


行李延误和遗失

乘客必须在机场立即报告延误行李,或在抵达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李延误的乘客有资格申请临时救济(IR),支付购买即时和合理必需品的费用。(如需申请临时救济(IR),应将在线行李索赔表发送至 cus.bge@srilankan.com)

如行李可能丢失,必须在预计到达后21天内提交索赔。

如果乘客行李在21天后无法找回,则视为丢失。对于延误或遗失行李赔偿,乘客必须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至: cus.bge@srilankan.com

  • 登机牌
  • 收据
  • 银行帐户详细信息
  • 护照
  • 行李标签
  • 已签字的免责及赔偿表

如果您的行李延误、丢失或损坏,我公司将报销您支付的任何额外行李费用。

《蒙特利尔公约》可能适用于涉及加拿大往返航班的大多数情况,可查看行李延误和丢失责任限额。


停机坪延误

停机坪延误指飞机起飞时舱门关闭或航班着陆后停机坪上的延误。

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将在停机坪延误的情况下提供以下处理标准:

  • 盥洗室正常使用
  • 飞机适当通风及制冷或制热
  • 如果可与机外人员通讯,则应提供
  • 考虑延误时间、一天中的时间和机场位置,提供合理数量的食物和饮料

如果出现停机坪延误,您有权在飞机舱门关闭准备起飞3小时后下机,除非飞机即将起飞(即在接下来45分钟内),并且我公司能够继续提供上述待遇标准。

如果出于安全和安保原因或因空中交通或海关管制无法提供下机机会,提供下机机会的义务有一个例外。

如果可能,我公司会安排残障乘客和任何辅助人员优先下机。

如果在起飞前或着陆后需要紧急医疗援助,我公司将为获得援助提供便利。


信息获取

我公司机场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要求提供访问通知显示或信件的途径。可根据需要提供加大字体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或信件副本。


费率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APPR)规定的承运人义务构成运价的一部分,并取代运价中规定的任何不兼容或不一致运输条款和条件,

但此类不一致或不兼容并不免除承运人适用比《加拿大航空乘客保护条例》义务更有利于乘客的运输条款和条件。

该费率包括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如何限制其客运和货运责任的信息,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乘客延误及

-确定行李遗失、损坏或延误最高赔偿额。


对于国际旅行,责任限额受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在尚未批准《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亦称《华沙公约》的约束。斯里兰卡批准了《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两项公约已通过1992年第55号《航空(特别规定)法》,成为当地法律。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每五年审查一次《蒙特利尔公约》中设定的责任限额,确定是否需要根据通货膨胀修订责任水平(根据以下附件A,上一次相关修订发生在2019年12月)。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的一种形式,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建,定义为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加权平均值。2019年12月3日,1特别提款权等于1.82加元。


《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简介 2003年《蒙特利尔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于2019年1月18日在斯里兰卡生效。其中更新了1948年2月4日在斯里兰卡生效的1929年《华沙公约》(根据1955年《海牙公约》修订)的规则。2018年《航空法》纳入了《蒙特利尔公约》),于2018年9月28日生效。


斯里兰卡等国家/地区既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有些国家/地区只是其中一个公约的缔约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则两者皆不是。如果一个国家/地区没有批准《蒙特利尔公约》,可能仍然适用《华沙公约》。如果一个国家/地区既未批准《蒙特利尔公约》,也未批准《华沙公约》,则不适用任何国际条约,承运人将自行赔偿责任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国际乘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 货运相关毁坏、遗失、损坏或延误——限额=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第22条第3款)
  • 行李相关毁坏、遗失、损坏或延误——限额=每位乘客1288特别提款权(第22条第2款)
  • 人员运输相关延误造成的损害——限额=每位乘客5346特别提款权(第22条第1款)
  • 人身伤亡方面,承运人只对在机上或在任何登机或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害负责。承运人对不超过128821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负有责任,且不能排除或限制其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a)相关损害非由承运人或其员工或代理人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则承运人对超过128821特别提款权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或者b)相关损害完全由于第三方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

附件A

事件 截至2009年12月30日的现有限额 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新限额
货运毁坏、遗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第22条第3款) 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 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
行李毁坏、遗失、损坏或延误(第22条第2款) 每位乘客1131特别提款权 每位乘客1288特别提款权
人员运输延迟损害(第22条第1款) 每位乘客4694特别提款权 每位乘客5346特别提款权
乘客伤亡损害(第21条第1款) 每位乘客113100特别提款权 每位乘客128821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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